(2013)苍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16号易月桦、易显浩申请宣告钟春洁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月桦,易显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易月桦(公民身份号码×××6521),女,200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首溪村××号。申请人易显浩(公民身份号码×××6553),男,200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首溪村××号。申请人易月桦、易显浩的法定代理人易品先(系易月桦、易显浩伯父),男,农民,住广西苍梧县××首溪村××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易月桦、易显浩申请宣告钟春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易月桦、易显浩诉称,易品先与易伯先系兄弟关系,易伯先与钟春洁同居并生育易月桦、易显浩后,于2011年9月26日病故。钟春洁于2011年3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易月桦、易显浩申请宣告其母钟春洁失踪。经查,易品先与易伯先系兄弟关系,易伯先与钟春洁于2001年1月16日同居,2002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易月桦,2005年5月24日生育一子易显浩,易伯先于2011年9月26日病故。钟春洁于2011年3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易月桦、易显浩随其伯父易品先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钟春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钟春洁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钟春洁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易月桦、易显浩申请宣告其母钟春洁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钟春洁为失踪人;二、指定易品先为失踪人钟春洁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锦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