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段官学与董怀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官学,董怀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段官学,男,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董怀密,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段官学与董怀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官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怀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官学诉称: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万元及利息。被告董怀密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1日董怀密向段官学借款1万元,期限1个月,9月18日由段官学担保,董怀密向何兴红借款1万元,期限1个月,9月28日董怀密以张九社(又名张鸿鹏)名义向段官学借款2000元,期限1个月,上述借款董怀密均向段官学出具了借条,期满后董怀密未能按时归还。2013年6月8日何兴红多次向董怀密索要借款未果,段官学作为担保人归还了何兴红的借款,后段官学向董怀密催要上述借款未果,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告的陈述;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户籍证明各1份;3、借条3张;4、证明1份;5、本院对张九社的调查笔录1份。本院认为:段官学与董怀密的借贷合同内容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书证证实,段官学请求董怀密归还2.2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董怀密归还段官学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12年9月12日起,另10000元自2012年10月19日起,2000元自2012年10月29日起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董怀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啸审判员 罗耀军审判员 白开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吉清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