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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郑某,市民。委托代理人曹吉文,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农民。原告郑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吉文,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相识后草率同居并于生育两个子女后补办结婚证。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常为家务琐事打骂原告,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我于2011年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与被告杨某离婚,我直接抚养两子女,被告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份相识后不到一个月即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取名杨某甲,××××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双方婚后盖有两层房屋(位于固始县城郊乡藕塘村东9队)。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件,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在生活中因各种原因产生分歧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双方都有积极的心态面对并及时沟通化解,是不会危及到夫妻关系的。本案中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在生活中并无原则性的矛盾,且已生育两个子女,只是因为对于产生的矛盾未积极沟通化解,从而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化。双方若能多为两个子女着想,多换位思考,其夫妻关系是有好转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 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曼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