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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彭剑忠与潘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剑忠,潘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彭剑忠(曾用名易剑忠)。被执行人潘武。申请执行人彭剑忠与被执行人潘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剑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2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武给付劳务费3000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武有房屋一套,但因该房设置了抵押,暂无条件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执行人彭剑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彭剑忠本次申请执行潘武给付劳务费30000元。被执行人潘武现尚欠申请执行人彭剑忠货款30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彭剑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