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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翁金坪与卢国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国栋,翁金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国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金坪。上诉人卢国栋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横商初字第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卢国栋上诉称,上诉人是借款方,合同履行地应在上诉人所在地。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纠纷由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