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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段愈强诉吉林龙泰制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愈强,西安康百众医药有限公司,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09号原告:段愈强,男,汉族,1955年7月25日出生。被告:西安康百众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愈强与被告西安康百众医药有限公司、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愈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愈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吴云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