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段愈强诉吉林龙泰制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愈强,西安康百众医药有限公司,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09号原告:段愈强,男,汉族,1955年7月25日出生。被告:西安康百众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愈强与被告西安康百众医药有限公司、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愈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愈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吴云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