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商辖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曾学军与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曾学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商辖初字第0023号原告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书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学军,男,1965年2月18日生,居民,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与被告曾学军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曾学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我院将本案移送至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神龙公司与被告曾学军签订了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车辆抵偿在原告处,并登记至原告名下,从而获得客运班线承包经营权,并以原告的名义从事运营,故该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住所地;被告曾学军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故我院和大丰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我院提起诉讼,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被告曾学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曾学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曾学军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付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