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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与邓伟祥、邓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邓伟祥,邓凤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献文2013-10-15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韦鸿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16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住所地:博罗县麻陂镇大马路77号。负责人黄杨辉,主任。被告邓伟祥,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邓凤梅,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诉被告邓伟祥、邓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以二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双方纠纷已经了结,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韦鸿翰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张锦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