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长 曹泾宁审判员 刘 军陪审员 黄得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