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召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XX与被执行黄海宾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召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周XX,男,生于1975年2月,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镇双丰村二组。被执行人黄海宾,男,生于1984年3月,住南召县石门乡黑龙村。申请人周XX依据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0)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向中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黄海宾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案,我院于201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黄海宾下落不明,我院于2011年10月11日中止执行。于2013年10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依据该判决书已于2013年10月15日将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0)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李孝才执行员 任行斗执行员 景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