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二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记赞与何士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记赞,何士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二初字第687号原告:孙记赞,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告:何士龙,男,于2013年7月28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记赞与被告何士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何士龙于2013年7月28日死亡。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遗产或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孙记赞负担。审判长 张天任审判员 李乐秋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