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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二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记赞与何士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记赞,何士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二初字第687号原告:孙记赞,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告:何士龙,男,于2013年7月28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记赞与被告何士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何士龙于2013年7月28日死亡。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遗产或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孙记赞负担。审判长  张天任审判员  李乐秋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