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段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舒某。委托代理人田秀敏,丰南区宋守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委托代理人郑国强,丰南区唐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双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