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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蒋文建与太原市万柏林区富和石材经销部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建,太原市万柏林区富和石材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蒋文建,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富和石材经销部,原地址现代石材市场。经营者姓名:陈慧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万柏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万劳仲裁字(2012)4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912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8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万劳仲裁字(2012)4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承担的费用及自2013年2月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陈慧蓉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