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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项小强与金华市新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项小强,金华市新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项小强。委托代理人:康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金华市新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平。委托代理人:朱豪峰。再审申请人项小强因与被申请人金华市新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项小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所在小区的房屋已经出售完毕,被申请人不应与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华东院)签订具有过渡性质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无效,对业主没有约束力。请求依法再审。金华市新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涉案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华东院作为建设单位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应当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请求驳回项小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相关物业管理费的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主张涉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依据不足,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无不当。项小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项小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