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民终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徐章云、蒋桔仙等与蒋行利、张青春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章云,蒋桔仙,陈明昌,陈梦瑶,蒋行利,张青春,郑孟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章云。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桔仙。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昌。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梦瑶。法定代理人:陈明昌。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海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行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春。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卫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孟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负责人:裴斌。上诉人徐章云、蒋桔仙、陈明昌、陈梦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章云、蒋桔仙、陈明昌、陈梦瑶又以与被上诉人蒋行利、张青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章云、蒋桔仙、陈明昌、陈梦瑶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章云、蒋桔仙、陈明昌、陈梦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上诉人徐章云、蒋桔仙、陈明昌、陈梦瑶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徐黎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严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