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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5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中信典当有限公司与余品仙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中信典当有限公司,余品仙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472号原告莆田市中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南大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8508929-7。法定代表人陈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治,系原告公司职员,特别代理。被告余品仙,女,1949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中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品仙因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中信典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中信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三千一百五十五元,由原告莆田市中信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发审 判 员  杨国地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