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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899号原告项某某,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项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志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君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