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899号原告项某某,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项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志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君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