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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三初字第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冀州市华印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际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华印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王际辉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228-1号原告冀州市华印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开发区开元路。法定代表人徐长禄,总经理。被告王际辉,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冀州市华印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际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际辉位于冀州市长安东区20号楼2单元231室(房产证号:00××36)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私自买卖、过户、变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立华审 判 员  邢新同人民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会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