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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中财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三欣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山西基点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三欣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山西基点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229号原告上海三欣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园一路588号3幢。法定代表人韩光才。被告山西基点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东米市巷69号楼2单元904号。法定代表人陈全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欣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基点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7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欣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基点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万零七百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