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王广珍与原审被告王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永强,王广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申字第1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永强,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立群,女,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广珍,女,1954年9月1日生,汉族。原审原告王广珍与原审被告王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钱冉不服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江宁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永强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王广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2)江宁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提起再审。原审原告王广珍辩称:其本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相应水平脊髓异常,还有双下肢神经源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其护理费一天达到70元,法院判决的标准已经低于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王永强未能举证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王永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强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小虎审 判 员 马典仁审 判 员 薛志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