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王怀周与王惠娟、周成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周,王惠娟,周成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556号原告:王怀周。委托代理人:孙俊杰。被告:王惠娟。被告:周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周诉被告王惠娟、周成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周撤回对被告王惠娟、周成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怀周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