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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崔文与嘉兴南北湖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嘉兴南北湖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崔文。被告:嘉兴南北湖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自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诉被告嘉兴南北湖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被告已付清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文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元,由原告崔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凯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