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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彦波诉魏长征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彦波,魏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朱彦波,现住双辽市辽南街。被执行人魏长征,现住双辽市双山鸭场。朱彦波诉魏长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了(2009)双双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魏长征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彦波赔偿款61,57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王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