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浩某某诉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浩某某,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浩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路某某,男,汉族,村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浩某某诉被告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浩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浩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马瑞文人民陪审员 程维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萌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