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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美月、王伟与张雪、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月,王伟,张雪,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399号原告王美月,女,200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儿童。法定代理人,王伟,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菜农。(系王美月之父)原告王伟,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菜农。被告张雪,女,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营业员。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责人李宏,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永凯,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陆登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媛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月、王伟与被告张雪、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3年10月15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月、王伟撤回对被告张雪、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王美月、王伟负担250.00元,另25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抒芳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