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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学玲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52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0年因抢劫罪被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团结村人力资源市场旁边的小饭馆就餐时,与邻桌的他人发生争吵,被对方用砖击打。被告人李某某心怀不满,加之刚吃饭喝了酒,即到未央区谭家乡团结村街边商店,购买了两把菜刀,回到小饭馆找与其打架的人未果。为泄私愤,持刀闯入旁边的人力资源市场,挥刀乱砍市场电动门屏幕,市场保安值班室、医务室、免费存放室门窗玻璃、市场工作人员办公室玻璃门窗及防护网、市场大棚南侧玻璃、大棚西南角电脑桌面上的玻璃及桌上的5台电脑,水房的四台饮水机等,造成市场等活民工及市场工作人员恐慌躲避,市场秩序混乱。当民警警车进入市场后,被告人李某某爬上警车引擎盖乱砍,被民警及市场保安制服,抓获归案。经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未价鉴字(2013)139号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损坏的门窗玻璃,电动门屏幕、饮水机、防护网等价值1440元。被告人李某某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与他人发生打架,购买菜刀伺机发泄时,未找到报复对象,为泄私愤,借酒力冲入人口聚集的公共场所,挥刀乱砍,其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菜刀两把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二、作案工具菜刀两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琳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爱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