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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金相武、邵赛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金相武,邵赛芳,肖献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4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申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双锋。被告:金相武。被告:邵赛芳。被告:肖献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被告金相武、邵赛芳、肖献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6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志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