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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褚红波与被告张义喜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红波,张义喜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97号原告褚红波。被告张义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红波与被告张义喜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红波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红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红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