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褚红波与被告张义喜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红波,张义喜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97号原告褚红波。被告张义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红波与被告张义喜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红波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红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红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