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赵和平与朱行军、郑州市君行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和平,朱行军,郑州市君行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赵和平被执行人朱行军被执行人郑州市君行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和平诉朱行军、郑州市君行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行军、郑州市君行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光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