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李跃文与刘凯、张忠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文,刘凯,张忠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407号申请执行人李跃文,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工人。被执行人刘凯,男,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忠悦,男,1952年3月4日生,汉族,。本案在执行执行人李跃文与被执行人刘凯、张忠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给付各种赔偿金、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共计1299767.9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9)南南民一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