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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知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夏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知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航、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起,被告人夏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办理发行音像制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各类盗版光碟。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夏某存放于西湖区留下镇小商品市场其经营的B011号摊位内的1613张光碟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能销售。经鉴定,被查获的1613张光碟均属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出版物鉴定书、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盗版光碟一千六百一十三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后旺审 判 员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