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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唐某容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唐某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杨某,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唐某容,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唐某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容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