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唐某容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唐某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杨某,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唐某容,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唐某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容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