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执行字第7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蔡开棋与陈福新、黄碧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开棋,陈福新,黄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行字第772-2号申请执行人蔡开棋,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福新,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碧洪,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蔡开棋与被执行人陈福新、黄碧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开棋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福新、黄碧洪归还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追加第三人黄碧洪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碧洪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已被查封、扣押,须待评估拍卖,故本案无法在短期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煌执行员 陈豪杰执行员 高如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