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伍全安与雷路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全安,雷路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伍全安。被告雷路兮。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全安与被告雷路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全安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全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伍全安承担。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