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催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昌民催字第00019号��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申请人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票号为3130005127557586、出票人为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汉口银行洪山支行、收款人为某公司、出票金额为73568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6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某乙代理审判员 徐 某人民陪审员 潘 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