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嵊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甲、程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甲,程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527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甲。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11月4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押回重审。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程乙。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11月4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押回重审。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甲、程乙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程甲、程乙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甲、程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程甲、程乙经事先商量,在嵊州市经××国××城××号“吉某某容某所”二楼,由被告人程甲支开服务员并望风,被告人程乙采用翻包的手段,窃得周某的苹果4s手机1只,计价值人民币31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甲、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视频资料,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5月22日出具的嵊价认字(2013)1-148号相关涉案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3)绍新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甲、程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程甲、程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盗窃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对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程甲、程乙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原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止;未缴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程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原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止;未缴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费彰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叶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