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民申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台州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叶光强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省台州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叶光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申字第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省台州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贵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叶光强。委托代理人:吴卫星。再审申请人浙江省台州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光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1)台临商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省台州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