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秦德宝诉吕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德宝,吕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秦德宝,住双辽市辽南街。被执行人吕建成,住双辽市郑家屯街。秦德宝诉吕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吕建成给付申请执行人秦德宝欠款本金56,000.00元利息3,36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