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曲民初字第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贾娜与邱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娜,邱卫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曲民初字第0317号原告贾娜。委托代理人刘金铭。被告邱卫东。原告贾娜诉被告邱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娜诉称:2008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后又对该协议作出了补充),根据租赁协议被告应当每年给付租金3500元,同时承担水电费用。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只给付租金及水电费7500元,其余费用被告无理拒付。现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责令被告腾交房屋,给付至2013年1月20日的租金8148元;2、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291.6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邱卫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贾娜将位于海安县曲塘镇原曲东村二组301号(现为曲塘镇人民东路30号304室)的农行宿舍楼301室(除小房间)出租给邱卫东使用,租期一年(2008年8月21日至2009年8月20日),每月租金250元,半年交一次(提前一个月交)。第一次房租先交两个月500元。第一次房租下欠四个月,于2008年9月20日前付1000元,不按期交可停租……五、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违约者承担一个月的租金。2008年11月29日,原、被告对原协议进行了补充。约定:原告将小房间一并出租给被告,全年租金叁仟伍佰元,今年尚欠贰仟元于2009年1月20前付清。另查明:被告在2008年8月21日签协议时给付了租金500元,同年9月22日给付了1000元,2009年1月底给付了800元,同年10月30日给付了1010元,2010年2月9日给付了1500元,2011年1月25日给付了2500元,共给付了租金7310元。计算至2013年1月20日,总租期为四年零五个月,年租金3500元,总租金为15458元,扣减被告已经给付的7310元,被告尚欠原告租金8148元。原告贾娜曾于2009年5月6日通过挂号信向被告邮寄了通知书一份,通知被告限期缴纳拖欠的租金和水电费,如逾期,原告有权解除原租赁协议。本案受理后,因被告邱卫东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书、通知书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使用所租赁房屋,原告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原告作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准许,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租赁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租金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291.67元(3500元/12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贾娜与被告邱卫东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邱卫东向原告贾娜返还位于海安县曲塘镇人民东路30号304室的房屋。三、判令被告邱卫东给付原告贾娜房屋租金8148元,违约金291.67元,合计8439.67元。上述二、三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被告邱卫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0元,由被告邱卫东负担(已由原告贾娜代垫,被告邱卫东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曹凤刚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人民陪审员 王维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