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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蒋国云与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到办事处方块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云,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到办事处方块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96号原告蒋国云。委托代理人王贤明、潘建强。被告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到办事处方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方块村)。法定代表人江恩善,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江恩青,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蒋国云诉被告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到办事处方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方块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计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明、审判员姚东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国云及委托代理人潘建强,被告方块村委托代理人江恩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国云诉称,1993年3月份,原告由湖北省郧县白桑镇迁入被告处,成为该村村民,并履行了村民应该履行的全部义务;自农村税费改革国家免除了村民的各项税费后,随后原告就没有履行其缴纳税费义务。近几年,由于该村的土地被征用,征用土地单位支付了相关的占地安置补偿费,根据被告占地安置补助办法的第一条第5款的规定,原告应该享受占地安置补偿费待遇,可是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土地安置补偿费,被告不予理睬。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确认原告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土地安置补偿费之待遇。原告蒋国云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以此证明原告系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4组村民。证据二:收据两份(1998年教育附加费30元;2001年合同款54.7元),以此证明原告履行了村民交纳费用的义务。证据三:方块村占地安置补偿办法,以此证明原告依据该办法应享受该村村民占地补偿费补偿。被告方块村辩称,1,原告应拿出将本人户口转入方块村当时的政府批文和因何种事由转入方块村的证明和证据。2,如果拿不出政府批文和其他证据,那就是本人利用个人关系将本人户口转入我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的规定,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把户口转入本村的是非法的、无效的,本组不予承认户口的合法性有效性。3,请原告提供户口转入本村之后应尽的村民义务各项证明材料和提供在本村分到的土地承包书和山林林权证。4,本村村民分田到户后,要在本组每年参加80多个义务工(修水渠、塘堰、道路等),如果不参加义务工要按当时的政策向本组上缴误工费。原告若没参加,应将这些年所欠一次性补缴。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原告蒋国云于通过他人将户口从郧县白桑关镇转入被告方块村4组,户口转入后原告蒋国云未在该村居住生活。另查明,2005年12月24日被告方块村经村委会研究,并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了《占地安置补助发放办法》,该办法载明“1、具有本村组户口的原籍人口(指祖籍在本村组是农业户口,以土地为生的人)。2、政府下文批准的搬迁户,户口已迁入到本村组的。3、原籍是本村组户口,现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和户口已转回本村组的大中专毕业生(志愿兵和现役军人不享受)。4、祖籍是本村户口,因各方面原因外出,后来又返回原籍,户口落回本村组并履行本村村民全部义务的,享受90%。5、通过各种关系,从外村组迁入本村落户的,并履行本村村民全部义务的,按迁入年限享受,迁入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享受50%,迁入时间在10年以上的享受80%。6、“抬居”儿子赡养老人,须年满18周岁,并与老人同住,履行各种赡养义务的,享受条件按第五条执行(对未满18周岁或没有尽到各种赡养义务并与老人分开居住的不能享受)。7、原系本村组人员(原则上指男方)因招工、招生和其他原因迁出,而因婚姻关系迁入的配偶及子女。8、符合招婿政策,女方家庭属纯女户的,无论几女,只享受招婿一人,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组,并赡养女方父母的。9、原籍是本村组户口,现正在劳教、服刑人员的安置费由村委会负责管理(被判无期徒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的人除外)。10、已招工和买断工龄而户口没有转走的人不予享受(含行政、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11、因其它原因外出两年以上的安置费由本村委会负责管理(特指原籍在本村,因走失、外逃等原因而杳无音信的人)。12、因婚姻关系(指婚嫁或婚变外婚)人员已外出,户口仍在本村组的,已尽全部村民义务的,享受100%(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此外出人员经核实现居住地确定有户口的不予享受)。13、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已上户口的,而未交纳社会抚养费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出具相关文书后方可享受。14、通过不正当途径上户口的小孩,其亲生父母户口均不在方块村的不予享受。15、发放土地安置补偿费按占地时间(以青苗费或者安置补助费第一笔款项到村帐上的日期为准)的在册户口人员计算,死亡的以死亡日期为准。从死亡之日起又占地的土地补偿费,该死亡者终止享受”。被告方块村在处理上述土地安置补偿费过程中,认为原告蒋国云不属于该村村民未给其发放土地安置补偿费,现原告蒋国云请求判令被告方块村确认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土地安置补偿费之待遇。本院认为,村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只要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合法享有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对于全体村民共有的收益分配应一律平等。在处理占地安置补助发放办法的过程中,不能损害集体的整体利益,也要尊重和保障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公平合理。本案中,原告蒋国云以被告方块村未发放土地安置补偿费而请求确认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土地安置补偿费待遇的诉求实际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具备被告方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身份,该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国云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蒋国云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计 刚审判员 姚东生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