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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陈德政、李光良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德政,李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38号申请人:陈德政,农民。申请人:李光良,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德政与申请人李光良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小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德政与申请人李光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1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德政赔偿申请人李光良医疗费7089.01元.护理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27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修理费1000元,合计11979.01元,扣除申请人陈德政已经支付的7429.01元,余款4550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支付;二、申请人李光亮赔偿申请人陈德政的车辆损失费1500元中的450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支付;上述第一、二项相折抵,申请人陈德政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赔偿申请人李光良4100元;三、两申请人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