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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肖文清与邬惠伟、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清,邬惠伟,潘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336号申请执行人:肖文清,农民。被执行人:邬惠伟(已死亡),农民。被执行人:潘红梅,农民。肖文清与邬惠伟、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邬惠伟、潘红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肖文清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陶振明承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邬惠伟、潘红梅短期内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文清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3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 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