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开鑫与金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鑫,金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524号原告:李开鑫。委托代理人:傅正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健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鑫诉被告金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