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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合江县福宝镇兴隆综合经营部与合江县国土资源局违法占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江县福宝镇兴隆综合经营部,合江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合江行初字第27号原告合江县福宝镇兴隆综合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周继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匡思勇,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庆丰,局长。原告合江县福宝镇兴隆综合经营部诉合江县国土资源局违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以“自愿接受被告处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福宝镇兴隆综合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条文内容: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江县福宝镇兴隆综合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宋联荣人民陪审员  赵兴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冰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