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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郑红娥与王瑞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50号原告郑某某,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女,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委托代理人杨玮,女,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雪梅,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2008年2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7月29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未充分了解仓促结婚,且双方长期在外打工未建立稳固夫妻关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期间被告因犯罪被判刑6年。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其与原告结婚前就告知原告其被判过刑,原告还是坚决要和其结婚。虽然在坐牢期间原告没来看过其,但在牢中其一直进行反省,知道自己错了。其还有两年就出狱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7月29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5月25日被告因犯有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从2012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故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无其他财产或债务纠纷。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2)长刑初字第00249号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犯强奸罪并被依法判处刑罚,被告的犯罪行为已严重伤害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此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白 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