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齐志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志林,王君,磐石市鑫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曹凤和,黑河市中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志林,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王泽宇,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住磐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鑫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世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凤和,住磐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中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友谊嘉苑小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商佃玲,经理。上诉人齐志林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时,原审被告磐石市鑫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月22日变更为磐石市鼎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发生变更,磐石市鑫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未通知磐石市鼎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