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光金与被执行人魏三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光金,魏三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沈光金,男,1950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三头,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沈光金与被执行人魏三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三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光金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三头暂无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魏三头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沈光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民初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沈光金发现被执行人魏三头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巧美执行员 芮 敏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