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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光金与被执行人魏三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光金,魏三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沈光金,男,1950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三头,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沈光金与被执行人魏三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三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光金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三头暂无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魏三头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沈光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民初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沈光金发现被执行人魏三头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巧美执行员  芮 敏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