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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丽丽、杜福全、钟春香与被上诉人张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丽丽,杜福全,钟春香,张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7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许丽丽,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溧水县白马镇石头寨村黄湾里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201241986********,系杜土金之妻。上诉人(一审原告):杜福全,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上沛茂盛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53********,系杜土金之父。上诉人(一审原告):钟春香,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56********,系杜土金之母。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芳,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201241974********,系上诉人许丽丽之舅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超,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安丘市大盛镇小官庄村**号,公民身份号码24222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组织机构代码74696913-3。负责人:焦宗河,系该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劲松,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丽丽、杜福全、钟春香因与被上诉人张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农垦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的(2012)埇民一初字第02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许丽丽、杜福全、钟春香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丽丽、杜福全、钟春香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丽丽、杜福全、钟春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许丽丽、杜福全、钟春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黄冠金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光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