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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商破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资不抵债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商破字第2-2号2013年8月9日,申请人乳山市运输公司以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乳山市运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裁定予以受理。本院查明:乳山市运输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18日,注册资金为535万元,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位于乳山市胜利街西首,共有职工196人,离退休职工175人。公司自1998年停产至今。根据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到2013年8月14日申请人的资产总额为1299896.15元,负债合计9728700.47元,所有者权益为-8428804.32元,其中累计亏损为14010842.95元。本院认为:乳山市运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乳山市运输公司破产。审判长  徐建义审判员  力阳帆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