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被告郑某某,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振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