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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被告郑某某,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振南 来源:百度搜索“”